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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 告 黃宜慧

黃宜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炫廷被 告 黃許金花

黃水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柳麗珠

黃品瑄黃詩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玉萍被 告 黃俊維訴訟代理人 曾昭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及附表中即判決第2頁第5行、第10頁第1 行關於「黃品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品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