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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益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債權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