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謝美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1萬4,657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