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張基航被上訴人 趙嘉麟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