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妙如
賴麗媖詹雅雯詹凱超張凰嬌賴大江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代墊稅款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上訴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1年10月21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各如附表「應繳上訴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即原告 代墊稅款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上訴裁判費 1 許妙如 6萬0118元 6萬0118元 1500元 2 賴麗媖 108萬2125元 108萬2125元 1萬7686元 3 詹雅雯 30萬0590元 30萬0590元 4965元 4 詹凱超 90萬1771元 90萬1771元 1萬4865元 5 張凰嬌 18萬0354元 18萬0354元 2985元 6 賴大江 300萬5902元 300萬5902元 4萬6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