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上 訴 人 廖佩錱 住○○市○○區○○○巷00號 被 上訴人 吳雪玲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王福松王秉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