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紀志松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參加訴訟人 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紀武雄
紀坤宋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紀曾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宏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紀素絹陳慧芳
紀辰庫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紀利遠
紀樺均
紀添加
紀添花
紀麒麟
紀耀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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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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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祥陳瑞興陳瑞豐陳志明陳志忠陳純美陳純枝童怡雯邢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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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順賢紀順成紀 瑞
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紀承誼紀志龍
蔡滿鳳紀乃綺紀乃瑋紀宏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認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於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