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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紀志松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參加訴訟人 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紀武雄

紀坤宋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紀曾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宏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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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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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紀承誼紀志龍

蔡滿鳳紀乃綺紀乃瑋紀宏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認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於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