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紀登富
紀順賢紀順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志松間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65,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2,9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