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紀志松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紀武雄
紀坤宋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紀曾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宏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紀素絹陳慧芳
紀辰庫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紀利遠
紀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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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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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耀柏
紀枝水
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紀添進
紀 巧
紀淑芷
紀凱婷
紀舜馨
紀瑞助
紀凌逸
紀富春
紀家雄
陳瑞祥陳瑞興陳瑞豐陳志明陳志忠陳純美陳純枝童怡雯邢豪峰
邢豪鵬
邢豪婷
紀順賢紀順成紀 瑞
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紀承誼紀志龍
蔡滿鳳紀乃綺紀乃瑋紀宏曄姚嘉福紀德彬參加訴訟人 陳金勳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