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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育陞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高禎宜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