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綠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琇玲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 上訴 人 郭銘洲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許使用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