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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 訴 人 江瑾威被 上訴人 林鼎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92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92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