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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 訴 人 江瑾威被 上訴人 林鼎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92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