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6號附帶上訴人 許雅婷即被上訴人 號5樓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胡至健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494號民判決聲明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許雅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140元(附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474140元,第一審就其中4萬元判准附帶上訴人之請求,故附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得再請求金額為434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