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2號上 訴 人 林保國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秋水
陳鵬元陳坤旺被上訴人 林雪梅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00街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視同上訴人陳秋水、陳鵬元、陳昆旺未經合法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