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林麗明訴訟代理人 張順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永笠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