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09號上 訴 人 白德為被上訴人 蔡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上訴人並未具體表明訴請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明,訴請上訴人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是否如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或為其他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