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參 加 人 陳奮佑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被 告 林玉珠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第67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為訴訟參加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6月1日匯與被告之保單解約金43,715美元,其保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原)要保人欄之簽名非參加人所親簽,參加人亦認同原告前開主張,否認簽名之真正。是以,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本院告知訴訟後,參加人為輔助原告而陳明參加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111、112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參加人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分別以其子女即訴外人陳子綺、陳尚恩為被保險人,於101年6月27日及103年9月12日向原告投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等2張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嗣系爭保單要保人於106年12月7日變更為參加人之前妻即被告後,被告於110年5月31日向原告辦理解約,原告遂於110年6月1日將系爭保單解約金35,508美元及8,207美元,合計43,715美元(下稱系爭解約金),匯入被告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帳戶(下稱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二、然參加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訴系爭保單契約内容變更申請書(下稱系爭變更申請書)(原)要保人欄非其親簽,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變更及其後解約均屬無效,原告因參加人申訴始獲悉上情,因此註銷系爭保單之解約紀錄,將要保人回復為參加人,並回復契約效力,則被告受領系爭保單解約金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因此受有系爭解約金及其利息之損害。而系爭解約金為43,715美元,以國泰世華銀行買入之
27.24匯率計算,換算為新臺幣1,190,797元。為此,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0,797元及自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與參加人原為夫妻關係,於110年8月23日離婚,系爭保單於於婚姻關係存係期間之106年12月7日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係經參加人同意由被告代行在系爭變更申請書上簽名,且原告電訪人員游小姐於電話照會參加人時,參加人已親口表示系爭保單為其所親簽,足見參加人確有同意及授權被告代行在系爭變更申請書上簽名,且明暸系爭保單之要保人之意義,此有電訪人員游小姐照會參加人之錄音及其譯文可憑。
二、再者,被告與參加人於110年8月23日、110年9月8日分別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離婚補充協議書及協議書等,而依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可知,原告提出之國泰人壽保戶申訴表及聲明書業經參加人於110年9月8日向被告承諾願向原告澄清解決,可徵系爭保單係經參加人同意及授權由被告以參加人名義代行簽名。況依原告之制度規範,凡保險契約内容變更均會寄發簡訊、電子郵件告知原要保人知曉,系爭保單於106年12月7日變更要保人後,至110年8月25日參加人申訴時,已將近四年時間,倘參加人確無同意或授權被告代行變更要保人之意思,理應在收受相關通知時提出異議,而非於多年後即與被告離婚後隔2日方向原告提出申訴,顯見被告係經參加人授權代為簽名變更要保人,其效力自及於參加人。
三、綜上,被告與參加人於106年12月7日婚姻期間,合意將系爭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被告,並經參加人同意授權被告代為簽名變更要保人,為夫妻間之便宜行事,依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508號判決要旨,系爭保單變更要保人即屬有效,原告認系爭保單變更要保人為無效,於法顯有未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輔助原告之參加人主張:參加人因發現被告於婚姻存續期間外遇而徹查名下保單,始發現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已變更為被告且遭被告解約及領取系爭解約金,參加人並未同意將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被告,系爭變更申請書上參加人之姓名亦非參加人所簽寫,雖參加人於原告客服人員電訪時回稱參加人親自簽寫系爭變更申請書,然此係因客服人員未表明係何張保單,參加人亦未意會被告偽造簽名方而誤答,非參加人承認系爭保單要保人之變更等語。
肆、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參加人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系爭保單,系爭變更申請書上原要保人欄上參加人姓名雖非參加人所簽寫,及系爭保單之要保人於106年12月7日變更為被告,且被告於110年5月31日向原告辦理解約,原告遂於110年6月1日將系爭解約金43,715美元匯入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參加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訴系爭變更申請書要保人欄非其親簽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保單、系爭變更申請書、匯款資料及申訴表、聲明書為憑(見司促卷第9至40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1、158頁),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變更申請書非參加人所簽寫,被告亦未經參加人同意或授權代為簽寫,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被告自始無效,被告解約亦為無效乙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爭點為系爭保單於106年12月7日變更要保人為被告是否有效?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解約金,有無理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03條定有明文。次按簽名之代行,係指經本人授權,直接以本人名義簽名,而未表明為代理人及代理之意旨而言,第三人經本人授權代為簽名,其效力自及於本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保單中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之要保人簽名欄及系爭變更申請書(原)要保人簽名欄上「陳奮佑」之簽名均非參加人所親筆簽寫,而係由被告所簽寫乙節,為參加人及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8頁),堪信原告主張系爭變更申請書非參加人所簽寫,應屬真實可採。然原告收到系爭變更申請書後,其電訪人員確曾撥打電話與參加人照會其是否有將被保人為陳子綺與陳尚恩之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被告時,參加人肯認之並稱申請文件係其本人簽名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佐以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之母親係保險業務員,其與被告結婚未久,就購買多張保單,於離婚前共約購買20多張保單,但不是每張保單都是其親自簽名,於其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保單都是被告在處理等情(見本院卷第158至159頁),及原告之員工向參加人照會要保人變更後之權利義務將移轉給被告時,參加人毫無質疑,且稱申請文件係其親自簽名等情,顯見被告辯稱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確係經由參加人同意,授權由被告為參加人代行簽名,應堪採信。反觀,原告及參加人主張參加人並未同意將系爭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被告乙節,衡與有多張保單且不同意變更者會質疑照會保單變更人員之常情不符;及參加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訴被告擅自於106年12月7日將系爭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被告,可能係因參加人不滿被告外遇所為,尚難認原告及參加人此部分主張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參加人已同意及授權由被告在系爭變更申請書代行簽名,向原告申請將系爭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被告,並經原告之員工向參加人照會確認參加人同意變更,應堪採信。是以,系爭保單之要保人既已合法變更為被告,則被告於110年5月31日向原告辦理系爭保單之解約並領取系爭解約金,自屬合法有據。從而,原告主張系爭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被告及被告解約均屬無效,被告不得受領系爭解約金,爰依不當得利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解約金43,715美元即新臺幣0000000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為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表光碟時間 說話者 說話內容 00:01 甲男(即參加人胞兄) 喂,你好。 00:02 乙女(即原告之員工) 你好,請問一下是陳奮佑先生嗎? 00:04 甲男 請問哪裡找啊? 00:05 乙女 我這裡是國泰人壽,臺中作業科,客服人員敝姓游,你是陳先生本人嗎? 00:10 甲男 等一下喔、等一下喔、等一下喔。 00:11 乙女 是、是謝謝。 00:13 甲男 國泰欸。 00:14 丙男(即參加人) 喂,你好。 00:15 乙女 你好,請問一下是陳奮佑先生嗎? 00:16 丙男 嘿,對。 00:17 乙女 你好,我這裡是國泰人壽臺中作業科客服人員敝姓游,有收到您的服人員林玉珠小姐幫您這邊有兩張保單要變更要保人的申請,方便打擾你兩分鐘跟你資料核對嗎? 00:29 丙男 好,請你說快一。 00:30 乙女 是,謝謝您,那通話全程錄音維護您的權益先跟您核對您基本資料,請問一下您的身份證號碼是L124155後三碼是? 00:37 丙男 959。 00:38 乙女 是的,您生日是75年12月幾號呢? 00:41 丙男 12月2號。 00:42 乙女 是的,您地址是台中市○○區○○○街00巷○號呢? 00:46 丙男 29號。 00:47 乙女 是謝謝您,那我求慎重跟你確認一下申請内容,您這邊有兩張保單的要保人要變更給林玉珠小姐,請問一下他跟我們被保人陳子綺跟陳尚恩是甚麼關係呢? 00:58 丙男 欸母子。 00:59 乙女 母子母女厚,是母親的部分。 01:00 丙男 對、對。 01:01 乙女 是謝謝您。那我們要保人變更之後權利義務就移轉給新的要保人林玉珠小姐喔。 01:06 丙男 嘿! 01:07 乙女 是,那最後跟您確認一下申請文件簽名是您本人親簽的嗎? 01:10 丙男 嘿,對! 01:11 乙女 是那資料核對無誤會盡速為您辦理哦!謝謝您,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