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8號上 訴 人 陳詩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晴榆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