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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39號聲 請 人 黃秀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所為110年度亡字第85號宣告黃中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死亡宣告人黃中立於民國99年7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生死不明,經聲請人以失蹤為由向本院聲請對黃中立為死亡宣告,嗣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85號民事裁定宣告黃中立於106年7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黃中立於上述期日尚生存且於111年2月間因病住院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是黃中立上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黃中立之相關照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公務電話紀錄簿為證,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31日中檢謀沛取111民參10字第167252號函暨所附黃中立就醫及指紋鑑定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5日刑紋字第11100194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亡字第85號案卷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於110年間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時,受宣告死亡之人黃中立仍存活而未死亡,嗣黃中立於111年3月6日始因口腔癌死亡。是本院前所為之110年度亡字第85號民事裁定,宣告黃中立於106年7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即有不當,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上開死亡宣告之民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