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51號聲 請 人 張高義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85年9月4日所為85年度亡字第28號宣告鄒金勤(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1年2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鄒金勤之配偶。鄒金勤於民國74年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鄒金勤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今鄒金勤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鄒金勤之配偶,而鄒金勤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85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宣告鄒金勤於81年2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述85年度亡字第28號死亡宣告裁定屬實。惟聲請人於離家後現尚生存,直至本件聲請時尚未死亡乙節,此經關係人即鄒金勤之胞弟鄒騰華到庭指認在案,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0年8月10日南市警麻防字第1100429342號函暨所附指認筆錄、照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8月18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110770號函、處理身分不明者案件通報單、戶籍謄本、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111年5月31日北總玉醫企字第1110001849號函暨所附個案照片及個案資料等件存卷可考。
而互核關係人鄒騰華所陳:伊有前往玉里醫院探視,經對話後,該人確實為伊姐姐鄒金勤等語,及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函文所附之個案資料載明:「個案:鄒金勤。...(略)...個案狀況及自述部分:由於個案認知功能及口語表達能力皆不佳,以往與其會談時多僅對自身姓名有反應」等情,足認鄒金勤現確由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照護中,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85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