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Ekta Golf, Inc.法定代理人 Hong Sung, Chu (中文名:朱宏松)代 理 人 蔡松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國勝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美金274,900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7,698,575元(計算式:美金274,900元×28.005=7,698,575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