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彥森、黃榆驊、謝函蓉、黃若淳、徐凡凱、徐亦增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