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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國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萬6449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