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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仲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1,74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