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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71號聲 請 人 黃鑛倍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

」、「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洪秋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之最近一年度國稅局核發之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