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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陳士峰

陳柔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須由全體繼承人暨全體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