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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林賴爽法定代理人 林綉玉

林明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三、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