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林賴爽法定代理人 林綉玉
林明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三、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