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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41號聲 請 人 吳宜蓉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聲請人即監護人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二、提出完整填載之財產清冊(汽、機車及股票為動產,亦應列入,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

三、請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8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