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62號聲 請 人 楊琮閔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翊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