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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莊云云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關於「不動產」、「動產」(包含存款餘額)、「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財產清冊簽名蓋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聲請人即監護人之簽名蓋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