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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陳明鴻相 對 人 王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有欲聲請本件執行之本票,聲請人固有請求給付利息,惟未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則附表本票利息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0年3月25日 10,000元 110年3月25日 TH0000000 2 110年4月25日 10,000元 110年4月25日 TH0000000 3 110年5月25日 10,000元 110年5月25日 TH0000000 4 110年6月25日 10,000元 110年6月25日 TH0000000 5 110年7月25日 10,000元 110年7月25日 TH0000000 6 110年8月25日 10,000元 110年8月25日 TH0000000 7 110年9月25日 10,000元 110年9月25日 TH0000000 8 110年10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0月25日 TH0000000 9 110年11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1月25日 TH0000000 10 110年12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2月25日 TH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