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12號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潺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潺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潺養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調查管理遺產等,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925號裁定酬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後復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裁定選任為林潺養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後,另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期間通知各債權人參與分配、代為變賣股票、受理支付命令及申請註銷車牌等相關業務,亦據其提出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執行命令、支付命令及律師函等件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任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4月餘,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業經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880元,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1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