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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相 對 人 盧廖六即盧明耀之繼承人

盧守國即盧明耀之繼承人

盧月香即盧明耀之繼承人

盧文瑞即盧明耀之繼承人

盧月敏即盧明耀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盧明耀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明耀之債權人,執有債權憑證為證,被繼承人盧明耀已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以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盧明耀於109年5月13日死亡,其配偶即相對人盧廖六及子女即相對人盧守國、盧月香、盧文瑞、盧月敏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僅有次女盧月鳳前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37號准予備查,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盧明耀之債權人等情,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651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2237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相對人盧廖六、盧守國、盧月香、盧文瑞及盧月敏既為被繼承人盧明耀之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