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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82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添錫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添錫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添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1日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添錫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辦理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派員勘查、管理不動產、申報遺產稅、聲請准予變賣遺產等事宜,而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45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現被繼承人尚遺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06,138元 ,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是聲請人應得請求55,592元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數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逾10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不動產中之4筆已為處分,然仍有高額借款及欠繳稅款尚待受償,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