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85號聲 請 人 賴光恩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賴光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王賴嬌英之配偶及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王賴嬌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五、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375建號之土地與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