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923號聲 請 人 李維仁律師即楊瑞明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瑞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瑞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99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瑞明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領取提存物、清償債權、移交遺產,且為民事調解、訴訟等案件之當事人,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990號裁定選任為楊瑞明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此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領取提存物、清償債權、移交遺產,復為民事調解及訴訟案件之當事人等情,亦據其提出本院家事裁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函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被繼承人遺產參考清單、律師事務所函、領取提存物聲請書、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117435號債權憑證、本院支付命令、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調解聲請狀、調解筆錄、民事起訴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解筆錄、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員簡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民事上訴狀、撤回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答辯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員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台灣銀行代收票據彙總單、存摺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含進行民事調解、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等事項,進行事務尚屬繁雜,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存款,尚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910元,然仍有其他費用尚待受償,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10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