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8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受 選任 人 廖年傑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廖年傑會計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於111年7月31日死亡,且其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其無相關親屬得於一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存款事宜,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監護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22號裁定、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郵局存款資料等(均影本)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監護人,且被繼承人生前未婚且無子女,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未知是否仍有其他繼承人,而其生父、生母皆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亦無相關親屬得於法定期間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22號案件卷宗及函詢臺中○○○○○○○○○被繼承人相關親屬資料結果,被繼承人於昭和19年5月1日養子緣組入籍,經陳樹成收養,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養兄弟姐妹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已無其他繼承人,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復經聲請人陳報廖年傑會計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廖年傑會計師出具之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廖年傑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廖年傑會計師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