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17號聲 請 人 魏雅琴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魏太郎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魏太郎死亡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又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其母魏羅春如,有前揭聲請人所提書證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魏雅琴為被繼承人之胞妹,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