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7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柯雪卿即 繼承人 1號
詹宏傑詹宏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文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詹文義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117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詹文義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柯雪卿、第一順位繼承人詹宏傑、詹宏德、詹宏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親詹來桂、母親詹黃秀子、第四順位繼承人詹惠美、詹文致均已於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被繼承人詹文義並無其他之繼承人,自無從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