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77號聲 請 人 袁楚昌代 理 人 蘇文俊律師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吳文貴」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趙子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