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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4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78號聲 請 人 陳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孫敍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孫敍榮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孫敍榮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孫敍榮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