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羅睿賢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劉添錫律師為被繼承人羅睿賢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羅睿賢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羅睿賢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羅睿賢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羅睿賢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睿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0年9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對被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請指定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公告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581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於111年1月13日具狀推薦由劉添錫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律師證書影本、遺產管理人願任同意書等在卷可稽,茲審酌劉添錫律師具律師執照,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其本身亦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又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是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劉添錫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指定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