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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受 選任人 周永康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李大德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改任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李大德之遺產管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大德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大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號)間有稅捐債務關係,被繼承人李大德於97年2月12日死亡,且尚遺有繼承其母邱華之財產可供執行,雖前經本院於105年5月5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9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劉錦珍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復於105年6月20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460號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古千祥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古千祥於108年7月28日死亡,爰依法聲請改任被繼承人李大德遺產管理人以利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古千祥地政士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60號辭任遺產管理人、105年度司繼字第9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回函推薦周永康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周永康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周永康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改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