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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71號聲 請 人 陳玉芬律師即郭和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郭和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和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再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及第18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拍賣程序暫停執行、調閱戶籍謄本、編製遺產清冊及申報遺產稅等事務,且因被繼承人郭和村名下位於新竹市之不動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查封登記並由第三人買受,為利後續製作分配表事宜,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和村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郭和村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聲請准許公示催告家事聲請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民事執行處函、民事陳報狀、編制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3133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1,000元。另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相關費用(調閱戶籍謄本及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倘該費用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從而,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無必要。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