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14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映蓁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簡添發於民國94年8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