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債 權 人 王世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郡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民國111年2月2日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㈢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修車費新臺幣54,900元、吊車費新臺幣8,000元、租車費新臺幣300,000元三項之收據影本。
㈤確認債權人為「王世銘」是否有誤?(因支付命令聲請狀
債權人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人姓名王愉鳳不相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