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債 權 人 王世銘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郡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提出民國111年2月2日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㈢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㈣提出修車費新臺幣54,900元、吊車費新臺幣8,000元、租車費新臺幣300,000元三項之收據影本。
㈤確認債權人為「王世銘」是否有誤?(因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人姓名王愉鳳不相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