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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債 權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珮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60元整,在此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示,乃係聲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管理費7,790元,並負擔程序費用500元,事實及理由與所附證物均與聲明相符,本院經書面審理而核發支付命令,其內容並無錯誤。債權人請求更正,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意旨不符,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