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威福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0元整,及聲請更正聲請事項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6,600元,暨其中本金43,597元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示,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應給付43,597元,及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程序費用500元,本院經審核而依該請求標的及數量核發支付命令,其內容並無錯誤。債權人本件聲請更正請求標的金額,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